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2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9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国务院印发的《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根据设立地点的行政区划,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片区分所、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分所、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分所或珠海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广州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备案)流程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设立登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也可授权广东地区分所负责人行使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
 
  四、拟在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片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备案)。拟在深圳前海片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该书面承诺应当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未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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