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改版)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58 号
  • 【法规类别】案件稽查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因全国海关调查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了改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详见附件)外部为黑色皮夹,上面镶有一枚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皮夹内左侧写有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右侧透明夹内插有浅绿色全PET塑胶卡稽查证,其正面写有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并印有海关徽志,背面印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及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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