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148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
 
  (二)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条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