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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 32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年7月15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7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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