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 32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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