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