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26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水合肼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水合肼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由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更名,该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力和义务由法国ARKEMA公司承继,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进口原产于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合肼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附件2规定的法国ARKEMA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于伪报进口水合肼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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