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