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190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3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划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和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层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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