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管函〔2023〕第 8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含)单位。
 
  二、进口单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所列装备,应在消防救援装备申报进口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免税目录》、《确认表》以及进口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对进口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目录》规定商品的,予以免税确认,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对应征免性质为:“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简称:消防救援装备,代码:924);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四、进口单位发生更名、合并或撤销等变更情形的,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按相关规定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总署,总署收到函告后转发直属海关。
 
  国家消防救援局函告其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政策项下进口符合《免税目录》规定装备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国家消防救援局核定其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单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免税的消防救援装备,应补缴相应税款。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进口单位申报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申请可准予退还。进口单位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事宜。
 
  六、对于国家消防救援局需要将其下属消防救援队伍已免税进口的有关消防救援装备调拨给其另外的下属消防救援队伍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考虑到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携装跨区执行任务,需要将免税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使用的,可以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无需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七、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进口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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