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 【法规文号】公告〔2023〕第 2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河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办理属期为2024年1月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补收、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3年12月25日24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人社部门一体化平台社保业务将于2023年12月24日2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停机期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人员增减业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保险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业务,可通过线下方式受理。
 
  停机期间不影响记录社会保险权益,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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