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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法规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3〕第 9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税收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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