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第 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表》)。为进一步落实好海南自贸港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
 
  二、申报时间和渠道
 
  (一)企业所得税
 
  1.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
 
  (1)方式一:享惠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自行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承诺表》,具体路径为: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承诺表》模块。
 
  (2)方式二:享惠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填写《承诺表》。如企业之前已按“方式一”申报过《承诺表》,系统会自动带出,只需确认即可;如企业之前未按“方式一”申报过《承诺表》,系统会自动提示,企业按照提示内容填写《承诺表》即可。
 
  2.办税大厅申报
 
  享惠企业应尽量通过线上方式申报《承诺表》。如确实需要通过办税大厅申报的,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将纸质《承诺表》一并提交税务人员,或者先自行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照上述“方式一”的具体路径申报《承诺表》后,再到办税大厅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
 
  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即经营所得: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3月1日-6月30日),自行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承诺表》,具体路径为: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承诺表》模块。
 
  海南省税务局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将以短信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站内信等方式,提醒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承诺。收到提醒信息的单位,请按本通告要求及时申报《承诺表》。
 
  企业既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可选择上述任一方式申报《承诺表》,无需重复申报。
 
  三、有关说明
 
  (一)企业应对所填写的《承诺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企业申报《承诺表》后,如需要修改相关内容的,可在当年6月30日之前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进行更正。
 
  (三)企业申报《承诺表》,应按规定填写常住从业人员具体信息,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数的情况,其中,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至少需填写3名在自贸港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填写30%的在自贸港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填写30名在自贸港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从业人员信息。
 
  (四)纳税人如遇问题,可电话咨询0898-12366。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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