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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入大陆的通知
【法规文号】
动植检函〔2023〕第 30 号
【法规类别】
海关法规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多次从台湾地区输大陆石斑鱼中检出孔雀石绿、结晶紫等禁用药物,总署自2022年6月13日起暂停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大陆。经综合评估台方整改措施,现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起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大陆。输大陆石斑鱼须来自获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有关养殖场名单(见附件)已在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各海关自2023年12月22日起恢复受理台湾地区石斑鱼报关,并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同时,请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
台湾地区输大陆石斑鱼注册登记养殖场名单.xlsx
动植检司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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