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入大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动植检函〔2023〕第 3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2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多次从台湾地区输大陆石斑鱼中检出孔雀石绿、结晶紫等禁用药物,总署自2022年6月13日起暂停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大陆。经综合评估台方整改措施,现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起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大陆。输大陆石斑鱼须来自获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有关养殖场名单(见附件)已在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各海关自2023年12月22日起恢复受理台湾地区石斑鱼报关,并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同时,请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动植检司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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