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鲁人社字〔2023〕第 13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四项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二、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三、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四、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五、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六、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四项社保费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进行重新封顶保底,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应先缴纳差额部分,再正常申报缴纳后续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完成差额部分缴纳。已死亡、出国定居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七、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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