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联合只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 【法规文号】云税函〔2023〕第 20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将云南联合只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请示》(玉税发〔2023〕7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云南联合只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分公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经研究,同意该企业纳入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试点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该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网络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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