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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197 号
【法规类别】
海关法规
【法规来源】
其他部委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pdf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pdf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pdf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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