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设进出口水果交易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动植函〔2023〕第 1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发展提出的“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广西面向东盟建设进出口水果交易中心,经研究,总署制定了《支持广西建设进出口水果交易中心若干措施》,现印发你关,请及时研究制定细化措施,向总署报备后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支持广西建设进出口水果交易中心若干措施
 
  一、对进入交易中心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境水果实行“两段准入”,允许附条件提离。设立进口东盟水果绿色通道,建立快速通关机制,提升进口水果通关效率。
 
  二、优化检疫准入流程,加快东盟国家水果(包括冷冻水果)准入,扩大更多东盟国家优质水果输华贸易。
 
  三、探索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东盟国家水果途经第三国输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进入交易中心的越南水果在口岸创新实施“风险分析+分层查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精准布控,优化检疫查验,提升通关效率。
 
  四、在确保风险水平经评估可接受的前提下,对未获检疫准入的东盟水果办理特许审批手续,允许进境参展。特许审批进境参展水果不得用于赠送、销售和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五、支持东盟水果进入交易中心落地加工,对暂未获得检疫准入但企业急需原料加工的东盟优质水果,实行“一品一策”试进口,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定点加工。试进口水果仅限于作为生产原料在指定加工企业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市场销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须在海关监管下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推动越南使用中国海关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Ecert系统),开展越南输华水果等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提高证书核查效率,保障中越进出口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
 
  七、在交易中心对出口水果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和集中检测,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集约化,降低通关成本。
 
  八、加强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政策研究,帮扶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引导企业及时掌握贸易国政策要求,推动更多出口水果获得国外检疫准入。
 
  九、加强与东盟国家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探索建立进出口低风险水果检疫检测结果和监管互认机制,提升跨境贸易安全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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