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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法规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66 号
【法规类别】
部令公告
【法规来源】
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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