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24〕第 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四、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经“二线”进入内地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七、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八、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3〕30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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