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制发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法发〔2023〕第 12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为保证《行政复议法》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的使用,总署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修订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制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书使用
 
  自2024年1月1日(含当日)起,海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统一使用本通知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此前总署或者各单位自行制定、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有与本次制发的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当以本次制发的文书格式为准。《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署法发〔2007〕429号)同时废止。
 
  二、文书制发基本要求
 
  (一)文书标题填写具体海关名称,编号括号中填写收案年份,具体编号由各关自行编制。
 
  (二)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等文书时,应当详细写明作出相关决定的理由;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加强释法明理,对证据认定、复议决定理由等问题详细说明,做到以法明理、以理服人,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三)文书格式为参考格式,填制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一种法律文书有多个格式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使用,实际制发文书时,应删除用于区分格式的文书标题后缀,如(一)、(简易程序)等。
 
  (四)法律文书统一为A4纸规格。
 
  三、法律适用
 
  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等配套规定正在修订、制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上述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统一执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法规司。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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