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俄“绿色通道”项目中方企业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监函〔2023〕第 28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俄海关规范通关监管秩序工作组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会议达成的共识,双方同意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纳入中俄“绿色通道”项目参与企业的范围。现将修订后的《中俄“绿色通道”项目中方企业标准(修订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中俄“绿色通道”项目中方企业标准》(署监发〔2017〕226号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7日
 
中俄“绿色通道”项目中方企业标准(修订版)
 
  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且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符合以下标准: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经申请可加入“绿色通道”项目。
 
  二、非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发货人需从事一年以上(自报关单申报之日起至向海关提交项目申请之日)中俄贸易,同时一年内报关单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票(以企业申请提出之日起倒推计算,连续12个月为一年,下同)。
 
  (二)一年内无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行为不超过1次。一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规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四)连续2年未发现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企业申请提出之日起倒推计算,连续24个月为2年,下同)。
 
  (五)连续2年未发现有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六)上年度以及本年度1月至提交申请前一月滞纳税款报关单占期间报关单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5%。
 
  (七)截至申请结对企业时,没有超过法定缴款期限尚未缴纳的税款及罚没款项情事。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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