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中国最专业、全面的财税百科全书
词条
法规
问答
百科首页
财税分类
税收
海关
财政
外汇
商贸
辞典
核销
外贸
财税法规
财税知识
财税问答
百科分类树
编辑法规
阅读(2)
收藏
评论
(0)
法规解析
(0)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法规文号】
商贸函〔2024〕第 11 号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来源】
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5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4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