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地〔1986〕第 4 号
  •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6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穗农银会[1986]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财税营[1986]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财税一[1985]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