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地字〔1985〕第 5 号
  •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5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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