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79 号
  •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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