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1)。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以前。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有责任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附件3)。
(三)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税仅适用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附件3)。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附件3)。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资料后,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三条(二)款3项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初步评税,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初审评税的结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书。汇算清缴期后,应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详细评税及相关税务调整。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2.营业机构纳税事务协查函
3.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
(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存根)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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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存根)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营业机构登记地址:
电话: 传真: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3: 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国(地)税处〔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我处设立的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经我局查实,对该营业机构 年度所得税做出如下处理:
1.营业机构未汇总申报由我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核实额:___________。
(2)按同行业利润率核定额:____________。
(3)其它方法核定额:___________。
2.我局计算补征税款及处罚额:
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____补缴税额:____。滞纳金:___。处罚额:____。
3.我局提请你局应作出的税务处理事项:
(1)营业机构漏报收入额:____________。
(2)营业机构多列成本费用:_____________。
(3)纳税人处于亏损年度(免税年度)须由你局统一进行税务调整处理的属于本营业机构的利润(亏损)额:_________。
(4)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邮编: 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