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飞机发动机短舱、汽车变速箱、投影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目录见附件)。
二、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三、允许国内待维修且属于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等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