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第 13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大陆聚碳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被调查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对台湾地区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9.0%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2.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对2023年8月15日之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台湾地区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4年4月20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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