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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