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监函〔2024〕第 10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4月24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邮轮产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促进邮轮产业和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4日
 
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
 
  一、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外籍邮轮,在原有供船物料渠道的基础上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便利邮轮运营所需的相关物资供船。海关对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的供船物资,赋予专用征免性质代码,简化监管手续。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出口的供船物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可对供船物料选择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供船,除特殊情况外,无需重复办理供船物料手续。
 
  二、简化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和监管程序
 
  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规定来自疫区禁止进境的除外),海关可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企业办理相关物资进境的报关手续时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可免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实施检疫准入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上述物资应使用集装箱装载运输,在进境口岸对运输工具或包装检疫合格后,可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在进境环节不下达检疫查验指令,在确保检疫安全的情况下,仅在配送邮轮时实施一次检疫查验。支持同一集装箱多次供船,有剩余物资的集装箱应在海关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优化进境保税货物供船检验、检疫流程
 
  对于进境时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保税货物,供船时不再重复实施检验、检疫(出境时发现有检疫指征、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除外)。
 
  四、便利国产商品供船
 
  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出口的国产商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除外),可在口岸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由口岸海关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
 
  五、支持国产烟草制品供船
 
  解除海关对国产烟草制品出境后不得回流进入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限制,已出口至境外的国产烟草制品需要回流供应邮轮的,可在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下申报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按保税货物报关出口供船。
 
  六、便利酒类、化妆品供船
 
  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酒类、化妆品,进口申报时应如实填报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及国际规章豁免的除外),可不申报涉危的货物属性和检验检疫名称(监管类别),无需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国产的酒类、化妆品,出口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七、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供船
 
  支持为保障邮轮运行时船员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供船。邮轮补给药品、医疗器械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明文件。
 
  八、支持邮轮设备、零部件下船维修
 
  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外,对需要下船维修保养的邮轮零部件、邮轮上使用的设施设备等,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修理物品相关手续,或到具有保税维修资质的企业下船维修保养,涉及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鼓励各关根据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通过随船检疫等方式,在邮轮抵达境内港口前,提前开展各项检疫工作,在落实各项检疫要求的基础上,加快邮轮及旅客检疫速度,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十、优化加工贸易方式建造邮轮通关监管手续
 
  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境内建造的邮轮,优化完善出口监管流程,采取形式申报、邮轮暂不实际出境的方式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并根据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办理加工贸易账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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