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24〕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促进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发展,根据《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投资政府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分销和交易。
 
  二、满足柜台业务开办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政府债券通过柜台分销和交易。
 
  三、参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范围、分销以及报价交易规则等,按照柜台业务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债券柜台交易实行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托管制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债登)是柜台政府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在中债登开立实名账户,投资者通过该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与中债登直接建立系统连接,并实时向中债登传输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数据。
 
  五、中债登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确保政府债券兑付资金安全,保障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应当与投资者签署入市风险告知等法律文书,充分提示柜台债券可交易属性与可能有关的风险等,做到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信息对称、公开透明。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其他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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