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24〕第 62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等情况,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预算,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见附件1、附件2。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分档分担比例承担相关学生资助资金。请你省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二、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有关要求,各地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从2023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核定各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各地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东部地区10%、中部地区20%、西部地区30%)的差异,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要盘活存量并结合此次下达的资金预算,统筹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高校国家资助政策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各地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应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各地在分配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时,应全部用于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五、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倾斜。
 
  六、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政策。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对于各地收回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此次下达时已清算。
 
  七、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有关要求,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发文后,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等。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地方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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