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对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等三家美国企业采取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的公告

  • 【法规文号】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4〕第 1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5月20日
关联知识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美国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
 
  (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二、2023年2月16日,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详见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3年第1号)。有证据显示,美国凯普拉格斯公司(Caplugs)规避《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自中国采购的货物转移至不可靠实体清单中企业。为提示可能存在通过美国凯普拉格斯公司与不可靠实体清单中企业交易的风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企业与美国凯普拉格斯公司开展出口业务时,应当注意识别违规转移的风险,履行尽职调查,提升注意义务,加强贸易流向管理,采取适当方式确保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不被转移至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的外国实体。
 
  (二)美国凯普拉格斯公司须尽快采取措施,确保自中国采购的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不向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的外国实体转移,并向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子邮箱:agjasc@mofcom.gov.cn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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