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89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铁道部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来函反映,各地在对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存在执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现就与铁路大修业务相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征税,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下属的从事大修业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各铁路兑智库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范围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各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分局范国内从事大修业务的,不缴纳营业税,向其他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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