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7〕第 35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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