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资〔2024〕第 10 号
  • 【法规类别】资产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厂办大集体即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厂办大集体逐渐脱离主办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等部署,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予以专项补助。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扫尾。为相应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清算扫尾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等规定中资金清算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安排精干力量抓紧梳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按财企〔2011〕114号、财企〔2011〕231号等文件要求报送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已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但并未获得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可直接报送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向中央财政申请清算。
 
  二、中央企业相关补助资金按照财企〔2011〕231号等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于2024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清算。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24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上报补助资金清算报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按照财企〔2011〕114号等文件规定,于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省厂办大集体清算工作,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组织本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清算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厂办大集体清算工作,一次性清算。
 
  四、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拨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省(区、市),其专项资金清算时效和质量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要加强沟通,提前谋划清算审核工作,共同协商做好工作安排,加快推进清算扫尾,确保按时并高质量完成资金清算。
 
  各地方、部门和中央企业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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