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稽查司 商检司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稽查函〔2024〕第 1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7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7月8日
关联知识
  2023年10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试点开展“批次检验”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强化危险品监管,推动海关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
 
  即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总署相关改革文件的精神,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
 
  二、“批次检验”模式
 
  根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总署对相关作业模式进行了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批次检验”监管模式,符合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原意,也符合总署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精神。推进“批次检验”模式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实现科学、高效、严密、安全的监管目标,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关要按照“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关区业务实际部署开展试点工作,特别是新纳入试点范围的海关,要在准确把握改革内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关区有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自身质量控制情况、产品特性、信用状况等因素,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对于业务量较小的直属海关,试点工作不做硬性要求,可视业务发展情况而定。
 
  (三)紧密配合、加强指导。鉴于危险品检验工作的特殊性,各关属地查检部门和商检部门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拟纳入试点企业的风险评估,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横向加强与其他直属海关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四)压实责任、防范风险。各关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结合改革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自身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品检验监管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业务运行监控和风险评估,科学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和措施,确保检验批次依规确定、有据可循。
 
  试点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稽查司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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