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66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3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3月28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94]国办通第8号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原税款入库渠道分别退还给企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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