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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9〕第 91 号
【法规类别】
营业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9年6月10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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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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