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8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货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简称“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上述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因此,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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