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罗马尼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相关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罗马尼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