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0〕第 54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
 
  二、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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