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人社部发〔2010〕第 63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9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努力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大力推进基金统筹工作,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已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并取得积极效果。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实行县级统筹,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调剂能力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动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重要意义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利于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和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强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推动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的重点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当前工作重点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基金全市统筹。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方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统筹办法,进一步发挥市级统筹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三、切实做好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市级统筹,要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发挥市、县(市、区)两级失业保险机构的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障统筹工作顺利实施。要建立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进一步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加大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失业保险经办能力,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2011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地要对开展提高统筹层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并将推动工作进展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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