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第 37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自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
 
  被调查产品名称:油菜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油菜子)。
 
  英文名称:Rape or colza seeds。
 
  产品描述:油菜籽系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有黑、黄、褐红等色。
 
  主要用途:主要用来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2051090、12059090。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油菜籽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油菜籽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生产者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油菜籽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9月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7589、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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