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1号(关于进口莫桑比克木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9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木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木豆(Cajanus Cajan),是指在莫桑比克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木豆的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莫桑比克全境。
 
  四、企业注册
 
  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莫方)应对输华木豆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莫桑比克输华木豆不得携带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
 
  1.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2.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3.暗条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4.瘤背豆象属(四纹豆象和非中国种)Callosobruchus spp. (maculatus and non-Chinese)
 
  5.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6.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7.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8.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莫方应指导木豆生产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木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情况调查。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木豆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三)产品要求。
 
  输华木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莫方应对木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莫方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meets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pigeon pea exported from Mozambique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的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如发现输华木豆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木豆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木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木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发现带有土壤、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莫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措施,直至暂停莫桑比克木豆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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