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7〕第 10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快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二、财政部在纳税地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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