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明电字〔1994〕第 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25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的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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