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第 31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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