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