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16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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