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第 10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2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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